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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紧急通知: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来源:宝鸡新闻网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近日,省建设厅下发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规定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附加条件。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通知要求,从12月17日起,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附加条件。

    通知强调,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停止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来源:职工在线)

链接(来源:陕西建设网):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陕建发[2007]24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附加条件。

    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增强服务意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为加快发展住房一、二级市场搞好服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停止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编辑:朱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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