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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2010年以前,山东省将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院校的升格,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山东省教育厅暂不再受理与上述意见相悖的设置或并入申请。
近年来,山东省在教育资源整合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未经批准,擅自将各类中专学校并入高等学校;有的地方批准设置的学校命名不规范;个别低层次学校举办高层次教育等。这些做法不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对山东省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此,山东省教育厅决定,2010年以前,山东省教育厅暂不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院校的升格或并入申请。各市不得擅自以各种形式将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普通高校、高职学校、各类中专学校等)并入高等学校。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已擅自合并或并入的,应及时纠正或重新按审批程序报批。各市新审批设立市属普通中专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备案申请,准予备案后方可安排招生。
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办学所在的地域、办学层次、类别等基本特征,未经教育部批准,校名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未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超越上述规范命名的学校名称,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各地要对本市近几年高校及中专学校设置调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确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006年3月底前进行整改,并补办相关报批手续。在限期内未能整改的,山东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作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报有关部门作出撤销学校或撤销批准文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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